Articl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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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在西藏、新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条件艰苦的边疆、海防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属每年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优 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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