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一律上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