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出版、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未取得出版、印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印刷经营活动;(二) 禁止侵权、盗版、盗印活动;(三) 禁止出版、印刷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四) 禁止买卖书号、刊号、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版号;(五) 禁止超范围及其他违规出版、印刷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