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出版、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未取得出版、印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印刷经营活动;

(二) 禁止侵权、盗版、盗印活动;

(三) 禁止出版、印刷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

(四) 禁止买卖书号、刊号、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版号;

(五) 禁止超范围及其他违规出版、印刷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