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从事商业性翻录活动;(二) 禁止未经批准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三) 从事营业性电视摄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四) 单位内部使用的进口音像资料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只能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使用,禁止进行营业性放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