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有偿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实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