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租赁现有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新建、改造、购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对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性的社会化服务活动。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