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各自所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