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各自所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