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十三条未知(-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完善区内基础设施,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和高 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三)按照权限制定优惠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设立奖励制度;(四)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