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知(-1)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