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未知(-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开发区内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本市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

(四)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协调本市各部门支持、配合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其低成本、高效率履行职能;

(六)采取有效措施,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