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