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