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