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