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