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五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