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三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