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五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被劳动教养的;(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