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五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