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