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七条有效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