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五至七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