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