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