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二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