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