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三节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