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