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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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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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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