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三节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七条有效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