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