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