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六条有效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