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