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五条有效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