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