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