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