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