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