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第十八条有效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