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