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