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