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