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