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八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执行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遵守情况;(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