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九条已废止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将本机关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由其他组织行使(以下称委托执法),但法定应当由本机关行使的职权除外。委托执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二)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三)受委托组织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四)由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各部门委托执法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