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系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工作,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履行职务。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