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