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