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制盐企业或扩大制盐能力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