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没收生产、加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