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