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制盐企业或扩大制盐能力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