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