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